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49: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0页(215字)

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规定承包(租赁)企业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风险收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承包、转包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承包(租赁)合同对担保人明确规定有担保风险收入的,依合同规定的分成数额在支取时征税;对属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仅据承包(租赁)人口头付给担保人的,仍视为承包(租赁)人所得收入征税,不得冲减其计税收入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