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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4: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6页(402字)

1989年2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共16条。

主要内容包括:(1)凡依照《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清理整顿的公司及其主办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均执行本规定;(2)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包括对公司财产的盘点、核查登记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由公司主办机关负责;(3)主办机关对已经开办的公司,应按照《决定》的要求,于1989年3月底前,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本规定还就主办机关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等的管理、经过清理整顿确定保留的公司的财务登记、对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事项作了规定。还规定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工会、妇联、共青团、民主党派、工商联、文联,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组织兴办的各类公司。军队机关兴办的各类公司,其财务问题,由总后勤部比照本规定另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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