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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6: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9页(212字)

1989年3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共7条。

《通知》规定: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以其营业收入额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4%。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税。由于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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