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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8: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40页(331字)

1989年4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共4项。

《通知》规定:(1)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2)中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其他的产品和劳务应依法征税。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3)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吸收外单位投资联营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的学校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其他所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规定》只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创办的各类企业,不享受本通知的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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