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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成外汇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22: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73页(669字)

我国允许创汇单位留用部分外汇的制度。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制定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当时规定的外汇留成办法是:以收购额为计算留成外汇的依据;以出口平均数核定分成数;全国统一结算外汇留成,一年一次,下年一季度结清;各企业留成外汇总额的50%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的生产。1982年3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修订后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对两年来留成的范围、比例作了进一步调整。1985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使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全面建立。

1987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其主要特点是:(1)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为主体,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按承包基数按月等比例先核缴上缴中央的外汇,余下部分再进行留成外汇的再分配。

(2)部分地区、行业及超过出口收汇计划的收汇实行超基数分配。从1988年起,国家决定对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实行外贸体制改革试点,试点行业自负盈亏,外汇留成比例高于非试点行业。

1989年起,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上缴中央外汇的政策,上缴比例低于一般地区。(3)对记帐外汇国家的出口,计划内核经一部分现汇外汇留成,超计划出口留给记帐外汇。

我国留成外汇制度的不断完善,在鼓励出口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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