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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财力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31: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89页(488字)

亦称“地方机动财力”。

国家财力分配中,根据规定,由地方各级政府在其正常支出之外,可以自行支配、灵活运用的财政资金。在我国,包括:(1)地方预算的预备费,是地方预算的后备力量。

用于应付意外的开支,动用时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预备费的额度,一般省、直辖市为支出预算总额的3%左右,民族自治区为5%左右。(2)支出结余。是地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节约开支的成果,留归地方自行安排使用。

(3)超收或增收分成的收入,是地方努力发展经济,积极组织收入的结果。(4)归地方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如工商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农业税附加等。

(5)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预算按规定每年提留的机动金,由国家预算按年拨给的民族自治地方补助费,以及在现行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每年递增10%的增加数等。机动财力的建立和形成,是财力分配留有余地,财政实力增强的标志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机动财力在国家财力中占有不小的比重,加强对机动财力的统一管理,努力提高它的使用效益,是国家财政、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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