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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占用课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42: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07页(312字)

国家对占用或开采国有自然资源课征的税。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开采和占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国家除了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之外,还可以依法征税。

此类税收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因自然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企业级差收入。目前我国对资源占用的课税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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