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0页(248字)
对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所得计征所得税时,准予给其国外已纳税款抵充其名纳税款以避免重复课税的办法。
通常各国规定只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各种税实行税收抵免。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各种分类所得税、超额利润税、资本所得税等。
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式。前者是对纳税人国外所得已纳的税款全部准予抵免;后者是对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已纳税款,只准按居住国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限额内予以抵免。一般国家多采用限额抵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