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6页(215字)
我国1951-1953年对棉纱统销征的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促进棉纱生产,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平衡财政收入,稳定物价,政务院于1951年1月制定了《关于统销棉纱的规定》。同年4月,财政部公布了《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和《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规定该税一律由当地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征收,税率为6%由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缴纳。1953年税制修正时,并入商品流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