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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47: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6页(334字)

我国从1953年起对部分商品从生产到零售按其流转额一次课征的一种税。

为简化税制,我国政务院于1952年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1953年正式施行。这种办法是把部分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在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在生产环节销售时一次征收。凡已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不再征收任何税收。其征税范围是:烟、酒、麦粉、水泥、棉纱、火柴、钢材等22种国营企业能够大量生产、税源较大、国家基本能控制的商品。

实行产品差别税率,最低5%,最高69%,共21种。除啤酒从量定额征收外,其余均实行从价计征。

计税价格以国营商业机构的牌价为准。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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