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6页(206字)
对在集市上出售国家列举的应税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征收的一种税。
1962年4月,国务院公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对开征集市交易税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根据对集市贸易“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现行列举征税的产品有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和家庭手工业等7大类。税率为5%、10%、15%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