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7页(251字)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开采条件不同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后开始征收的一种新税。征税的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但目前,由于价格尚未完全理顺,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不征税。
就广义的资源征税来说,矿藏、水流、森林、土地等属国家自然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征税,都可归入资源税类。因此,具有资源税性质的还有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