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9页(235字)
对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实行进一步调节的方法。
对国营企业征收调节税是为了解决企业因客观因素所造成的苦乐不均,作为权宜之计,对国营企业缴纳产品税和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调节税。该税种没有全国统一的税率,只规定了一定核定税率的原则,即基期利润部分全额纳税,增长利润减征70%。
由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分户核定。
其计算公式为:
对缴纳产品税和所得税后无余额的国营企业不核定调节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