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印花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53:2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23页(533字)

国家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的税。

其性质是行为与凭证相结合的一种课征。有行为就必须书立凭证,并据以征税。

以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的方式纳税,故名印花税。

1624年创行于荷兰,以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其征税凭证主要包括:(1)商事凭证。如商品交易使用的凭证,企业的会计帐簿。(2)财产凭证。如财产的买卖、租赁、分割、转让而书立的契约;(3)人事凭证。

如证明身分、资格的证件,各种证书、雇佣合同等;(4)许可凭证。

如着作权、发明权、商标许可证;(5)其他凭证。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对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征收印花税,以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分为按金额的比例税率和按件数的定额税率两种。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恢复单独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购销、工程承包、借款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以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凭证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数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由纳税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