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25页(259字)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大中城市沿用旧税法,单独征收筵席税,1951年并入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并入营业税。1988年重新开征。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00-5000元。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适用税率和起征点。
实行源泉控制,以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缴义务人。其税款收入归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