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33页(201字)
也称“课税单位”。
指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是课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
它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形式。
前者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标准为计量单位,如商品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收入等。
后者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式(重量、数量、容积、面积等)为计量单位。如现行产品税中,卷烟以“大箱”为计量单位,车辆使用牌照税以“净吨位”、“辆”为计量单位,盐税以“吨”为计量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