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35页(247字)
“累进税率”的一种形式。
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均按与其相适应的比率累进计征的税率。假定全额累进税率规定为:全年计税所得额未满1000元的,税率为8%;1000元以上,未满4000元的,税率为16%;4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的,税率为32%……。如果某纳税人全年所得额为9000元,则这9000元全部按32%的税率计征。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这种税率的特点是:计算较为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尽合理,这集中表现在征税对象等级分界点上下的负担相差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