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43页(188字)
我国对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其分得的利润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再投资所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其分得的税后利润只要不汇出国外,而又用于我国境内继续投资,且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之列)。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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