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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收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25: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61页(381字)

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在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副产品收入。

如煤矿、矿山建设和地质勘探中的矿产品收入,油井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收入,森林工业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电站、铁路、码头建设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发电和运营收入,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一般单位的基本建设收入,以40%留给主管部门和所属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使用,由主管部门规定使用范围,但不得用于计划外建设;60%按投资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或财政部门。

引进成套设备项目由于合同规定有考核期,负荷试车期较长,试车纯收入较多,一般是将10%留归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90%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各级财政。建设项目负荷试车购置原材料等所需周转资金,可由国家预拨流动资金解决。

试车收入首先应归还流动资金,然后再扣除试车费,以其纯收入作为基本建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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