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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借款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43: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86页(453字)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物资,使用托收承付或信用证结算方式所需要的在途资金,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

即为办理结算向银行取得的借款。企业销售商品发出后,按规定的时间,以发运商品凭证向银行办理托收,并申请借款,称“托收承付借款”。借款额度以商品销售成本和代垫运杂费为限,借款期限以预定的托收货款收回期限为准。这种借款的特点是企业不必事先编报计划,使用时也不受信贷指标的限制,货款收到后,银行就收回借款;若货款被对方合理拒付或延期付款时,银行也要收回借款。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购货企业,从交存保证金到销货单位的发货凭证寄到开户银行后所需占用的流动资金,可向银行申请借款。银行根据订货合同和存入保证金的限额,发放借款,称“信用证结算借款”。每份信用证只能同一个收款单位进行结算,付款单位中途不能要求变更收款单位。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使用信用证结算,必须事先交足保证金,其优点是保证了销货单位能及时收到货款,防止拖欠;其缺点是占压了资金,影响购货单位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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