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02: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14页(509字)

由国家预算拨款,民政等部门管理,用于社会救济和福利事业的费用。

属于社会保险性质。1988年,国家预算科目规定,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1)农村社会救济费。

指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费,以及扶持贫困户生产自救资金和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2)城镇社会救济费。指城镇居民中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贫困户的生活救济费;归侨、外侨等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费,以及扶持贫困户的生产自救资金;(3)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指按规定发给他们的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生活困难救济费;(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指县(市辖区)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或补助,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5)殡葬事业费。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的收支差额补助费等;(6)假肢事业费。指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厂、站的专项拨款;(7)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

指社会盲聋哑人团体所组织的宣传、文体活动费;资助费和专用书刊补助费,以及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经费;(8)收容遣送费。指县(市辖区)以上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站经费和开支的收容遣送费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