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预算外资金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14: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33页(758字)

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资金。

设置预算外资金,是我国财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是适当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动财力的一种方法,有利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办好某些事情。预算外资金包括:(1)地方财政机关掌握使用的自筹资金。如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2)部门、企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

如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企业的利润留成、企业福利基金等;(3)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资金。如公产房租收入、园林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学校劳动收入等;(4)各级机关团体自收自支的零星杂项资金。如房租收入、社会福利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的特点是:(1)自主性。预算外资金由地方、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规定自收自支,自提自用、自行管理、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2)专用性。

各项资金一般都有规定的专项用途,不能挪用;(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项目繁杂,零星分散在千家万户;(4)法定性。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范围、提留标准;使用原则都由国家规定,地方、部门、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主要是:(1)可以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管理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加强其责任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2)可以保证国家指定的预算外专项事业的发展;(3)可以减轻国家预算的负担;(4)能够促国民经济的横向联系;(5)可以减少财政部门资金上缴和下拨的手续,及时满足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资金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