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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结算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56: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92页(424字)

购货单位按预计的用款金额向开户银行交存保证金,委托银行如数签发限额结算凭证,凭以向指定的销货单位在规定的限额内办理转帐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于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以及城乡个体经济户等单位和个人的自提自运商品交易、零星采购及劳务供应等资金的结算。限额结算有以下规定:(1)每份限额凭证只能对一个收款单位,如需中途变更收款单位,须由原指定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签转。(2)付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交纳保证金,否则,银行不签发限额结算凭证。

(3)限额结算凭证只准转帐,不准支取现金,剩余限额也不找现金。

(4)收款单位只能在结算凭证规定的限额内供货,不能超过。(5)限额结算有效期为十天,过期无效。

这种结算方式有钱随人到,钱货两清,购货方便、结算及时的特点,有利于拓宽埠际之间的商品流通渠道和城市工业品下乡,有利于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因此,被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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