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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15: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16页(417字)

信托企业受供货单位的委托,将其准备出售和出租的财产提供给指定的需货单位的一种信托业务。

信托财产可以是机器、设备、厂房、仓库、材料和其他物资等各种动产或不动产。信托部门受理此种业务时,只负责按供货单位的信托目的,根据供需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或租赁契约,向需货单位提供信托财产,并收回贷款和租金。

具体方式主要有:(1)一般财产信托。亦称“融资性财产信托”,即信托企业一经受理此项业务,供货单位就应按合同规定直接向需货单位转移信托财产,同时由需货单位办妥延期付款或承租手续,然后由信托企业向供货单位一次垫付全部货款或租金,以后按期向需货单位收回。

(2)特定财产信托。亦称“服务性财产信托”。即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办理信托财产的转移和折价手续,并将折价作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存入信托企业,再由信托企业以贷款方式贷给需方,作为偿付贷款之用。以后随着贷款的分期归还,通知供货单位陆续提回基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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