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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证券交易所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30: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36页(505字)

买卖政府债券的“皇家交易所”起源于17世纪末。

自1884年颁布“伦敦经纪商解除法案”以后,交易所乃获得较大发展。该所由会员股东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管理。

该会初有9名董事,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而非交易所营业;交易所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不得以法人名义参加;会员数额有限,新会员必须等老会员死亡或退出后方能购买到会员席位。交易所会员有经纪人和自营交易者两种,权益不一。

前者须通过自营交易商代客户买卖,是客户买卖证券的代理人,其自己也可以买卖,但须事先向代理客户说明,并在交易商簿册上登记。经纪人之间不能直接相互贸易,一切交易均须通过交易商。经纪人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不承担盈亏风险。但不得谋私利。按经营额该所排名世界第三,其特点是:(1)外国公司占其上市股票的半数以上;(2)上市证券7300种,而债券占4600种,具主导地位;(3)英国政府公债大多由该所经管。伦敦证券交易所没有专业会员,公众的委托由证券转给他们在交易厅的经纪人,再由经纪人去该证券交易台与交易商讨价还价。

非上市证券市场与正式上市证券同样交易,但规模小。公司只能有公众持有的10%的股东资本在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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