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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37: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46页(546字)

是再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有以下几种形式:(1)临时分保合同。当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遇到所承保业务,超过自己的承保能力时,就可采用临时分保的办法,把所承保的一部分业务或大部分业务,向再保险人要求临时分保。它的特点是要逐笔业务办理,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或接受的份额。(2)固定分保合同。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合同,由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限额部分,按照约定,固定分给再保险人,它的特点是,凡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保险人都必须接受分保,承担责任,不能拒绝。这种合同订约的双方,在合同范围内,均无选择的权利,必须按照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固定分保合同是长期的,一般不规定期限,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前通知对方。(3)预约分保合同。

是一种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它对于一方是临时的,对于另一方是固定的。分出保险人一经办理分保,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因此,对分出保险人来说是临时的,对再保险人来说是固定的。也有相反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将合同内所规定的业务分给再保险人,但再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所以这种合同又叫做临时固定分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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