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53页(182字)
目前常用的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之一。
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其特点是把保险标的价值假设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视为第一危险;其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视为第二危险,由被保险人自保。出险时,对保险金限度内的损失,均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第二危险),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