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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产量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57: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72页(314字)

亦称“常年应产量”,简称“常产”。

是我国农业税的征税依据,也是核定统购统销任务的重要依据。常年产量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状况,在正常年景所收获的产量确定常年产量的计算,以当地种植最多的主要粮食(简称主粮)为标准,其他粮食或经济作物折合主粮计算。折合比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5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常年产量一经评定,几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有利于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便于国家编制农业收入计划,简化计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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