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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0:46: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26页(477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与《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对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人民银行、交通部、民航总局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该代表机构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须履行登记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缴回原批准证件,并不得以该代表机构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的主要项目是: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的名称,在华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驻留期限,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日期,业务范围,派驻机构名称、国别、地址,提交证件名称,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职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意见,登记证号,发证日期。

若该代表机构从事违法活动,主管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触犯我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须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或延期登记手续均应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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