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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0:46: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26页(540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的登记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自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履行登记手续,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所管辖地区内合营企业的手续,经总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自核发执照之日起,合资经营企业即正式取得合法地位。

合资经营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有: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合资经营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外文副本各3份;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登记的主要项目: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合资经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和延长合同期限时,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总局核准,缴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分。合资经营企业在进行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均应缴纳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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