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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0:46: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26页(319字)

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实行的法人登记和行政管理。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这几种企业都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直接办理本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凡经登记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生产经营或常驻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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