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5页(460字)

贝宁1965年6月23日颁布《关于禁止在达荷美领海内使用拖网和其他拖曳试渔具进行捕捞的法律》。法律规定:在达荷美(注:贝宁原名)领海内,在从低潮线起算向海延伸至12海里宽的范围内,禁止外国渔船捕。除持有按法令规定的条件颁发的工业捕捞许可证的外国人外,禁止其他人使用拖曳式渔具进行捕捞。对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渔船老板,处以10万-50万法郎的罚金;累犯的罚金加倍;由法院宣布没收违反捕鱼的渔具转交渔业处,变卖价款和罚金全部上交国库。贝宁1968年颁布《关于海商法典的政令》规定:外国渔船要获得贝宁国有化证书,须有一半以上资本属于达菏美国民或与贝宁签订了互惠协定国家的国民;如外国渔船属于贝宁一个公司,该公司总部必须设在贝宁。政令还规定:在开发权保留给贝宁人的领海和领海毗连区内,外国渔船违法捕鱼被抓获的,可处20万-400万法郎和10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只处罚其中一项;对两年内重犯者,由法院宣布强制没收其渔船、渔具和渔产品为国家所有;法院宣布的罚金由船主单独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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