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外国渔船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5页(212字)
刚果《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第26条规定,属于未与刚果人民共和国签订互惠协定之国家的船只,如其船长或船员在刚果领海内以任何方式从事捕捞活动,将被处20万-200万法郎罚金。法院应当命令销毁禁用渔具。对于累犯,本条第一段规定的罚金可增加一倍,并对船长处以15天至3个月的监禁。如违法者在前5年之内曾受到过依据本政令之规定给予的处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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