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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管理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07: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56页(336字)

国家授权银行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和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货币支付。

始于1960年。其内容有:(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都实行工资基金管理;(2)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监督支付;(3)各单位必须向银行报送工资基金计划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便于银行监督考核;(4)银行通过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列明上级批准的劳动工资指标、按月登记实付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支票”)等方法进行管理。

银行有权对各单位擅自增加计划外职工,超过计划支付工资,或任意提高工资标准,或扩大工资开支范围等拒绝支付,并定期深入各单位检查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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