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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3: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3页(1029字)

国家对地方财政实行的预算管理体制之一。

1980年起实行。根据国务院1980年2月颁发的《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范围。

在收入方面,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1)固定收入。属中央的有: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收入、关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属于地方的有: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他收入。(2)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按固定比例80%归中央,20%归地方。

(3)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调剂收入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地区收支情况确定。

支出方面分两种情况:(1)经常性支出,按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列中央预算支出;由地方管理的,列地方预算支出。(2)专项支出,包括部分地方的基建专项拨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等,由于其性质、使用方面和数量在年度之间、地区之间不稳定,不宜纳入包干范围,仍由中央财政以专款的形式下拨。

2.合理确定基数。按照上述收支范围划分后,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据以确定每个地区的上缴比例、调剂收入分成比例或定额补助,由中央核定,分级包干;五年不变。3.在对大多数省实行统一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地区作了区别对待。(1)对广东、福建两省采取“大包干”办法,即“划分收支、定额上缴(广东)或定额补助(福建),五年不变”的体制,给予更多的预算自主权。(2)对江苏省实行“比例包干、四年不变”的体制,从1981年起改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3)对北京、天津、上海三市仍沿用“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4)从1983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外,对其他省、市、自治区一律改为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即取消了地方固定收入、调剂收入,改为按地方收入基数总额同支出基数求出一个分成比例,按此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实行包干。“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预算管理体制的特点是:1.由全国“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2.财力分配由“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3.收支划分和分成比例(或补助)由一年一定改为五年不变;4.财权和事权、权利和责任比较明确统一;5.对不同地区,根据具体情况作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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