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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6: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00页(933字)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打破了原来存在的财权过分集中、管得过死,分配上统收统支,税种过于简单、不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不敢利用外资、闭关自守等旧的格局。

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1)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78年起,国家对国营企业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及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并逐步采取了一系列减税让利措施,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2)对预算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对地方财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及“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并对少数民族和云南、贵州、青海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广东、福建两省、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从管理体制、财政政策、财政资金上给予特殊照顾。

同时,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逐步建立了乡(镇)一级财政。从而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

(3)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从1978年起,陆续调整了部分工农业产品的工商税税目、税率。

后又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并调整了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开征了资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新税,从而使我国的税制体系初步从单一税制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多层次、多环节、多税种的复合税制转化。

(4)对资金拨款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改革。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了“拨改贷”办法;对有收入和偿还能力的某些单位及部分专项支农资金,建立了周转金制度,发展了财政信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了预算包干制度和以收抵支制度;对某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企业化管理;并对某些特定的支出实行了基金制度;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5)实行鼓励外资、引进技术的财税政策。

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的实施细则;同日本、英、法、美国等20多个国家签订或草签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并积极利用了某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中、低息贷款,在国外发行了我国政府债券。(6)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价格、工资、科技、教育改革和其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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