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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00页(371字)

自1983年至1986年,国务院先后对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青岛、宁波等9个市实行计划单列,同时实行较为特殊的预算管理体制。

主要内容是:在不改变省辖市的行政关系的条件下,赋予市以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由市直接承担完成国家计划和上缴财政任务的责任,并负责计划的综合平衡。中央对9个单列市,除广东省对广州市实行“包干上缴,超收分成”(定额上缴12.7亿,每年总收入比包干基数增收部分省与市四六分成,即省得40%,市得60%)的财政体制和宁波市的预算管理体制尚待最后确定之外,其余几个计划单列市均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其中,武汉、青岛两市在总额分成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另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增长分成。同时,中央为了解决计划单列市的历史遗留问题,还对它们实行了其他一些照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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