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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6: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9页(465字)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市划出一部分地区试办经济特区;1984年4月,又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

国家对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以下改革:(1)中央财政先后提供借款7800万元,以支持经济特区和部分开放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2)对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收入从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全部留用,免予上缴。(3)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性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办法。

此项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不分期限,中央财政以3%的利率予以贴息。

(4)基数照顾。即适当扩大其支出基数,加以照顾。

(5)中央财政让利。四个经济特区所在省广东、福建,其海关代征收入以1984年入库数为基数,从1985年起,超基数部分,省与中央五五分成,以支持国营企业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

(6)对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设立的商贸金融网点给予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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