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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6: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9页(424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了使民族自治地区获得较一般地区更多的财力和更大的预算管理权限,进行了民族自治地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1)1979年中央规定广西、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以及云南、青海(视同民族民区待遇)两省,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部留用的体制,若出现短收,少数地方确有困难的,另行商定处理。(2)自1980年起,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包括青海、云南、贵州)也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执行。

但继续保留预备费、补助费、民族机动金等“三项补助”,且补助数额由过去的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五年不变,五年内收入增加部分全部留给地方;对各该地区的定额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国家还设立了一笔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民族地区。(3)从1985年起,全国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对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特殊照顾仍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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