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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改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6: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01页(1552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税收体制实行的逐步改革。

主要包括:(1)建立涉外税制。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财政部相应制订了各税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对涉外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法作了适当修改,放宽了优惠条件。198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4月,又批准了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7年8月又颁布《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这一系列法规的发布,完善了涉外税制。(2)建立与健全所得税制。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国营企业开始征收所得税;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除了同时全面改革工商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外,主要是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1985年 4月,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使集体企业与国营小型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基本保持一致;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此,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和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建立了征收所得税的制度。(3)流转税制改革。改革之前,我国的流转税只有工商税一种,且税目、税率简单。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个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拟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条例(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条例,分别在1985年2月和1986年9月实施。

流转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其目的是有利于克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促进企业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开展竞争,并有利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改善产业结构。

到1987年底,增值税的范围已扩大到机械、冶金、电子、纺织、轻工等行业。

1985年以来还制定了酒类、烟类产品的专项征税办法,扩大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改进了资源税计税方式,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作出了对进出口产品税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4)建立体现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

198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烧油特别税;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5年起,先后对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1987年起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5)农业税制改革。主要措施是:实行起征点办法。

对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乡,免征农业税;农业税从原来由生产队交纳结算,逐步改为由承包交纳结算;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改进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办法,将过去比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的办法改为分产品制定税率、按产品收入征税的办法。

同时,加强土地管理,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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