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39页(222字)
是报告期发展水平除以基期发展水平所得之商。
通常用百分数表示,有时也用倍数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发展速度由于在计算时所采用的基期不同而可分为定基发展速度和环比发展速度两种。前者是报告期水平与某一固定基期水平之比。后者是各报告期水平与其前期水平之比。定基发展速度与环比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即定基发展速度等于相应时期各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