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资金来源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956页(2007字)
对为建成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实施的科学的管理工作。
我国的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和基本建设自筹资金。(1)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的管理: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指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预算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资金,是无偿还能力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的建设资金来源。
预算拨款采取限额管理的方式,即由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范围内,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和建设的需要对建设单位分次核定和下达拨款限额。建设单位只能在这个额度内按照拨款办法的规定支付各种款项。
建设单位的拨款限额,在本季度使用后如有结余,可在下季度继续使用,但到年度终了,未用完的拨款限额,不结转下年,而在当年注销。如经财政部批准,将某些项目的属于下年度的预算拨款限额提前拨付给建设单位当年使用,则要单独办理预收下年度拨款限额的申请和下拨手续。
建设单位要取得基本建设拨款,必须向建设银行提交下列拨款的依据: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同时,还应将工程合同、订货合同的副本、工资基金计划以及上报的会计、统计报表提送建设银行,作为拨付备料款、结算工程价款和拨付工资等款项的依据。(2)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建设单位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是对具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提供的一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拨改贷)、利用银行存款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借款。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建立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果,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自1979年开始,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将实行投资有偿使用原则,由拨款改为贷款。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由建设银行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预)算以及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合同提交开户银行,作为贷款的依据。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预)算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借款。
建设银行应对借款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以及借款单位的偿还能力进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实行指标管理。建设单位收到建设银行通知的借款指标时,应设置“借款指标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在借款指标限度内按规定的用途支用。年度借款指标不足时,可申请临时周转借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采用统一的差别利率,按年计息,并算复利。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建设单位逐年向生产单位收取并连同本金逐年偿还;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建成投产后的利息,由生产单位支付。
借款单位偿还本息要先用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按国家规定,用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提前还清本息的,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全部留给借款单位,从还款资金中提出,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奖励。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借款以及不能按分年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均作逾期借款处理,逾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利息,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贷款的罚息。
(3)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管理: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是指在国家预算之外,由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
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从地方机动财力及其他来源中拨给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专用基金、收入留成、利润留成等拨给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第一,要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根据当年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核定并下达年度自筹资金投资的控制指标,建设单位只能在控制指标之内安排使用,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第二,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一套健全的责任制度,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第三,投资使用方向要合理。地方自筹投资主要应用于中小型能源、交通、通讯、建材、农业、城市公共设施、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建设项目,部门和单位的自筹投资主要应用于节约能源、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以及生产薄弱环节的配套工程和职工宿舍等。第四,自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落实、不准向企业摊派,不准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不准挪用周转性的银行借款,生产流动资金不允许转化为基本建设的专用基金。
自筹资金必须在完成认购国库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任务后,先保证企业的正常开支和设备更新需要后,再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第五,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
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一律交建设银行管理。建设银行对自筹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并实行监督。
第六,自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必须落实。第七,自筹投资项目除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外,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