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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5: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14页(742字)

中国旧时对历代各税财政征课的统称。

古籍《尚书·禹贡》中即有“赋”的记载,后人疏释为:“赋者,税敛之名。”《周礼》所记述的周代财政,在诸种征课之中有“以九赋敛财贿”之说。其“九赋”,除前六种按照距离都城远近的区域之外,另有“关市”、“山泽”、“币余”三赋。

“九赋”基本上反映了对农业、商业、手工业的征课。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赋”则专指统治者对臣属的军、伕役和军、战需用物的征课,亦称军赋。而对土地资财的征课称之为“税”,《左传》所载“初税亩”,是文献所见最早的称对土地的征课为“税”。

秦汉以后,军、伕役和军、战需用物由于兵制的改革而来源于按人丁征发和国家财政供给,“赋”的那种指称征课军、伕役和军、战需用物的特定含义为一般的征课所取代。如西汉对人丁征发资财的征课分为“口赋”、“算赋”、“更赋”等。

秦汉时改称土地税为田租,其名沿用至唐中期。三国时的赋税以魏始行租调制为主流,前者是田租,后者为户调。户调按户征课绢绵等物,取代西汉以来按人头征发的口赋和算赋。延至唐初,始行租庸调制,分别对土地、人丁、户头征课财物。

唐中叶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以家资和田产的多寡为标准,课征户、地两税。宋将两税统一于按田亩征课,始称田赋。以后,一般称土地税为田赋,而对土地税之外的资财征课称税。明中叶行一条鞭法,除人头税照纳丁银之外,一切对农业的征课都归并到按田亩征银,清初进一步将丁银摊入田亩征课。以上以土地、户、家资为征课标准的赋税沿变,反映了中国历代以农业为赋税主体的形成和进化过程。与此相随的对盐、铁、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杂征,历史上一般称为征榷、杂税,其实亦属广义赋税的组成部分。

清末以来,赋税成为一切税课的统称,与“税收”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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