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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5: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16页(621字)

中国历代政府以土地为对象所征的税。

一般认为,东周之前的贡、助、彻是我国田赋的原始形态,而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则被认为是按土地耕种面积课征田亩税的开始。以后的田赋,或称租,或称税,名称多变。

秦汉至唐中叶两税法实行前,田赋称田租,并在田租之外渐形成一地税并田租并存。两税法将田租与庸调及各种附加并入户税和地税,分别于夏秋两季征收,户税敛钱,地税课粮,是为田赋兼收钱粮之始。宋将唐代之户、地两税统一按田亩征收,有“官田之赋”,“民田之赋”,田赋之名源于此。元代以田亩和劳动力为对象征米粟,称之为税粮。明代官田之课称为租,民田之课称为税。自此租和税的含义逐渐区分。明行一条鞭法后,徭役、土贡等折银征收,也并入田赋征课,清初再将各项杂征并入田赋,摊丁入地又将丁银也并入田赋,自是使田赋内含最终扩充为以土地对象的全部农业税。辛亥革命(1911年)后,漕粮、芦课和各种官田租课也统称田赋。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劳动人民的剥夺主要以人丁为征发对象,即使实物和货币的征课也并非都以田地为计征标准。唐中叶两税法施行后,以田地资产为征课对象的田赋渐居重要地位,到明中叶乃至清初,对人丁的征课最终集中到对土地的征课上,田赋遂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田赋几与赋税同义。

在地主阶级统治的封建社会,田赋虽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土地所有者缴纳,但实为土地上的劳动者——佃农和自耕农劳动产品的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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