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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6: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19页(1480字)

政府管理盐的产制运销的制度及盐政法令和则例。

各国盐法不同,有的行专卖制,有的行征税制,有的行无税制。中国盐法,起源甚早,据《周礼》所载,西周即有掌盐政之官,名“盐人”。春秋时齐相管仲始创食盐专卖,自是历代政府或专卖、或征税、或专卖和征税交相为用,更迭无常。春秋战国有专卖,有征税。

前者如齐,实行征民役煮制,官府专营运销;后者如战国时秦设官征税。秦统一后,盐税苛重,汉承秦制,课以重税,至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因边费不足,富商大贾擅盐铁之利而富列王侯,却不佐公家之急,为辟财源,兼以“建本抑末”,始将盐铁收归国家专营,募民用官器制盐,低价收购,高价出卖。昭帝即位初,对专卖制度的存废,汉朝廷曾发生激烈争论(见桓宽的《盐铁论》),结果取消酒专卖,保留盐铁专卖。除个别年份外,盐专卖终西汉未变,东汉时盐专卖甚暂,改为征税。

三国复行专卖、尔后一段时期,时专卖、时征税。隋统一后罢盐税,自开皇三年(583年)至唐开元九年(721年)近140年,盐称无税,听民自由。

开元十年盐税再开,安史乱后,军费浩繁,政府仰赖盐利,遂使盐法渐趋完备。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盐铁使第五琦变盐法,招民为亭户制盐,由官府收买,再加价转卖,即“民制、官收、官运、官销”。

公元762年,刘晏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即官收盐户的盐,加价后就场转卖于商人,听其自由运销各地。严禁商人径收盐户盐,否则严惩。同时设“常平盐”,官运官销,以济边远缺盐而商运不至之地。

这种寓税于价的盐法达到了“官收厚利民不知贵”的效果,且盐利大增,由刘晏初任盐钱使的年收四十万缗渐增至年收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宋代行专卖,但准商人输粮草至边塞或京都换取食盐和食盐运销权,其法是在商人将粮草运到指定地点后,官府按值给予“交引”(证券)。商人凭交引到指定地点取盐或钱。此法使官府一举数利。嗣因商人操纵粮、盐价、官民两损,故于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改行盐钞法,令商人付现钱领钞(载明盐量及盐价的证明),凭钞至盐场领盐运销。后又因政府滥发盐钞,钞法败坏,再改行“引法”。

引法寓税于引价,盐引规定了每引重量、盐价、销售区域,且每引一号编目登记,每引分前后两券、由官商分执。商人凭引到官府盐仓领盐运销,即所谓“民制、官收、商运、商销”。此法行至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而改行钢法。

以名列纲册而有专营权的盐商,凭官府售引自行赴场向盐户购盐运销,即“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官不收盐,专商之制自此始。

商人所缴引价亦名“盐课”,只对盐生产户设灶课。

清承明制,且富商勾结官府,对食盐的运销垄断成为世袭,于是盐商分化出:(1)业商,凭世袭一纸行文,世代占岸(销盐区域);(2)租商,向业商租引;(3)代商,代理租商运输。

层层剥削,弊害严重。道光十一年(1831年)经两江总督陶澍整顿,借鉴早已在部分地区实行的票法,在盐场设局收税,任何人纳税后即可领票经商盐业,且打破引岸,认票不认商,冲击了盐商的垄断世袭制。

但同治五年(1866年),李鸿章令盐商报效专款,可获准世袭专制,票法又变相成纲法。咸丰三年(1853年)为筹军饷,在行厘金的同时加课盐厘,遂使盐利遽增,清前期盐利岁入七百万两左右,至光绪末已二千四百余万两,宣统末年预算数更达四千五百万两。

两千多年里,盐利始终为历代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大宗,往往仅次农业而为第二大税源。辛亥革命后仍沿旧制,抗日战争前,盐税仅居关税之次。1945年2月,改行就场就仓征税,运销统归民营,此后食盐的产运销渐趋于一般商品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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