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引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6: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18页(1086字)

自宋以后历代政府管理盐、茶等商品运销的制度。

源于宋初折中法(政府准予商人输送粮草至边塞或京都以换取盐、茶运销权利的制度),商人向政府缴纳一定银钱换取运销盐茶的许可凭证,其凭证称为盐引或茶引。内容包括规定引单位重量的引斤和指定商品运销区域的引岸。

在引法实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独专其利的引商。引法前身为盐钞法。盐钞法是官府视盐场产量向商人发行相应量盐钞,商人付钱领钞,钞中载明盐量及盐价,商人持钞到盐产地领盐运销。徽宗时,蔡京为搜括财赋,滥印盐钞,致使盐钞泛滥,一些商人往往持钞领不到盐,而另一些商人却在新旧盐钞的转换和盐钞的买卖中留获厚利,于是钞法大坏。

蔡京为维持官府对盐利的统制以搜括财赋,于政和三年(1113年)改行引法。引法以盐引为运销食盐之凭证;分为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确立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长引为一年、短引为一季);限定盐价和引斤,指定引岸;编订引目号簿;每引一号,前后两券,官商分执,商人缴纳了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以后领引,凭引支盐运往指定地区销售。

此法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官府寓盐课于价。至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又因官府所收场盐不足所发盐引支领,商人久候无盐,积“引”甚多,官商舞弊丛生。

于是采用盐法道御史袁世振建议,将各商所持盐引分作十纲,编成纲册,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新引。纲册上登记有名的各商可永远据有经营食盐运销的特权,纲册无名者不得再入,官府每年按册派发新引。

此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官府只卖盐引,寓税于引。此法称“纲法”,纲册上有名各商又称“纲商”。纲法进一步加强了盐商的垄断性。与纲法同时还有“票法”。

明嘉靖八年(1529年),浙江部分地区因交通不便,官盐不达,私盐日甚,巡按御史王化奏准允许土商自卖食盐,不论开报盐量多少。都由官府酌量课税,开据官票,商人凭票收盐,运至指定边远地区销售。后淮南、两浙、福建等地相继仿行。票法和纲法基本相似,唯前者商人不世袭,认票不认商。清末纲法渐废,票法盛行。纲法票法都以引法为基础。

引法本身即为垄断专利的表现之一,而与引法同时,又伴以引课,并称为正课,引课在全部盐政收入中居重要比重。对茶所行引法,与盐引法类似,只引斤发展变化迥异,盐引引斤历宋、元、明、清屡有变化,或同时亦有不同标准,引斤轻者一引盐百余斤,引斤重者一引盐达800斤,如清末即是。

而茶引引斤较轻,变化亦少,宋时一般长引1200斤,短引25斤,元时长引120斤,短引90斤,明清不分长引短引,每引100斤。引法还一度推广于矾、铁、竹、锡等物,但影响不大。

上一篇:和籴 下一篇:新编财政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