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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9: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8页(655字)

这一时期,由于政局的不稳定,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税收制度,变化多端。

1.田赋制度:是由汉代的田租与户赋两者结合或时分时并发展演变而形成的租调制度。例如,曹魏的田租户调制。

租是田租,调是户调,即田租为每亩纳粟4升(由汉代的1/30,减到1%),户调为每户年纳绢2匹、绵2斤,征此租调以外,不准另征他税或把豪强的税负转嫁给弱民。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贵族兼并土地和转嫁赋税的活动,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国库财政收入有了来源。

2.盐、铁、酒和山泽之税:三国时期盐铁专卖,南朝宋时准许民采银矿,征银矿税。西晋设司盐都尉,监管盐专卖,禁止私煮。北朝时对盐有的专卖,有的征税。在酒税方面,魏、晋以及齐一般对酒征税;而西晋后曾严禁酿酒;北周则实行酒专卖;北魏时还实行醋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有山泽之禁,但非完全禁止开采,在开采时则必须纳税。3.关市和其他杂税:曹魏、东晋实行轻关津政策,征税十分之一。

孙吴、西晋时征时免。南朝宋时税及米谷,过关则征。

南齐设关卡,税及各种商品。后魏明帝对入市者,每人征市税一钱,坐商则按店铺分五等征市税。

晋时市税加重成为弊政。晋及南北朝时,随时随意征杂税,如东晋对过桥者征通行税,北齐还对僧尼征税,宋、齐、梁、陈还征收口赋,等等。

4.力役之征:东晋时男子16岁起服全役,13至15岁和61到65岁还要服半役。到南宋文帝元嘉(424-453年)时,改从17岁为全役,15至16岁为半役。

梁武帝时役及女丁。北周时力役比较轻些,并有免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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