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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及春秋战国时期的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9: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7页(979字)

有些史学家认为,夏、商、周三代所实行的贡、助、彻法,就是我国的早期田赋制度,是我国税收的雏型,但由于缺征信史料,又乏实际内容,历史争议很多,故尚无定论。

周代、春秋战国时期的税制可作以下三方面概述:1.田赋制的开始形成。周末春秋始,各个诸侯国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地位增强本国财力,逐步改变赋税制度。齐桓公时任管仲为相,采用了“相地而衰征”办法,开始实行按土地不同等级差别征税。

鲁国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和抑制开垦私田,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不论公田和私田都一律按亩征税,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趋势。

“初税亩”不仅是称“税”的开始,而且是我国田赋制度发展到成熟期的重要标志。到兼并剧烈的战国时期,七国争雄,都变革图强,强化赋税制度。

2.关市之赋与山泽之利。周以前已出现商业和手工业者,但多由官家经营,没有赋税。到了西周,商业繁兴,当时为了抑商,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对商人运经关卡和在市上交易的货物以及山上伐木、狩猎和水上捕、煮盐等,都要征税。

此外,为了教化人民勤劳不怠,从事正当职业,强征“里布、屋粟、夫征”三种罚课,即对宅地不植桑麻者、对田地不耕种者和对无业闲民,都要分别征一定的罚课。

对山泽资源产品,基本上由国家控制,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私人采伐和渔猎,并在一定范围内征税。对当时的主要商品盐、铁,可由私人生产,由国家专营专利(寓税于专利之中)。

秦孝公商鞅变法时,实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政策,规定“贵酒肉之价,令十倍其补”,即对不务农业而事工商的贪食无业者,施以重税;并统一度量衡制,设官严管市场,控制价格;对酒肉类的奢侈品,采取高价高税;对在市场上交易的货物,采取实物与货币并用的征收办法;对闲散游食之人,征以重税或迫令充任劳役,以期达到民力务农、税利归国的目的。3.力役与军赋。

始于周代。周代的力役之征,以每家征一人为原则,一般为20岁至60岁的男子充役。主要是充任狩猎、追讨寇贼和运送贡品,一年征用不过三日,荒年更少。周代的军赋不是经常赋课,而是有事时按井田征军粮,战时征用一定人数的兵甲和戎、等。到了春秋,特别是战国时期,由于各国争霸,战争不绝,经常需要兵饷与人力,因而力役和军赋,逐渐形成制度,征数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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