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明代的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5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30页(1249字)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继汉唐之后的封建经济第三个鼎盛时期,其赋役制度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1.移民垦荒和屯田。

前者,对地狭民众和无地贫民,由官给农具、耕地、种子、粮食和银钞等,令移至旷闲和未开垦之地,置屯耕种。后者分军屯、民屯两种,军队屯垦土地的收获供作军粮;民屯由召募的人民去宽乡(地多人少地方)屯垦,屯民向官府纳地租。民屯包括商屯,由盐商募民去边境屯垦,向官府交粮,换取盐引。2.编制黄册和鳞图册:洪武三年(1370年)诏令对全国户口登记核实,在清查人口的基础上,编制黄册和鱼鳞图册。黄册(因册面用黄纸故名)是登记土地、丁口的户籍簿,以户为主,以人为经,以田为纬,田归业主,鱼鳞图册(因状似鱼鳞,故称)以田土为主,地域为经,居户为纬,业主归其本区。用黄册管理户口和赋役,用鱼鳞册核定和管理田地,形成一整套较为系统、严密、完整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

3.实行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一是把明初以来分别课征的田赋和力役合一,并入夏秋两税,一起征收,故称一条鞭,也叫一条编;二是州县年需力役,从所收两税中出钱雇募,不再强征人丁应役;三是把从前的土贡方物和上缴京库备作岁需及留在地方备作供应的费用,都并入一条鞭内征收;四是统以田亩为课征对象,以银折纳;五是在田赋、力役合并征收过程中,虽对个别项目作些增减调整,但总课税量并不减少,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六是对盐、茶、酒、商、矿课等税,仍继续分别征收。一条鞭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史上的一大转变,既简化了税制,又扩大了赋税负担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和保证国家收入的作用;并使劳役逐渐消失,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一定的松弛,是逐渐走向近代税制的开始。4.田赋加派:始于神宗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当时每亩加3厘5毫,先后加三次,亩加9厘。崇祯时,又有助饷、均输、剿饷、练饷等加派。此外,还强征丁银,滥派差役,贪吏侵蚀又欠发军饷,造成军饥,加上连年实荒、饥民遍野,导致农民起义。此外,明代对工商税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明太祖统一全国后,对盐税改行专卖,采用官收、商运、商销的办法,严禁私盐。

明末盐课又有各种加派,以致盐价日益昂贵,私盐流行,盐法紊乱。明代茶课,也用引法,茶每引百斤、纳引钱200文,不足一引的,叫畸零,另发由贴。凡无茶引或由贴运销的,均以私茶论处。明代矿区征税的主要有银课,采取就场按年征收法,规定每场银每年应纳税额。对外国贸易,明代采取免税政策,只对国内征有工关和钞关两税,实际上是竹木税和船税。对商税,明初均按三十而税一的原则征收,凡不入市出售的不征商税。

设有都税使、宣课司、局、所等征税机关征管各地商税。课征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由各征税官目定征收,致对一车一船一货一物,无不征税。

明代对买卖田宅头匹的要按规定立契,在课正税之外,征收契纸铜钱40文,即契税之变体。

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施行钞法,乃开征市肆门摊钞,对城市的商铺,依其营业种类所课的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