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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9: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30页(524字)

元朝实行种族统治政策,实行不平等的赋税制度。

1.田赋:土地分官田、私田两种。官田出租给农民耕种,政府收取田租。

民田是农民的私田以及官吏、贵族、僧道等强夺民田而形成的私田,要按规定交纳赋税。

田赋实行包征制。2.盐、茶、酒税和山泽之税:元初对盐征税,太宗二年(1230年)改行专卖,实行持钞购引,凭引取盐法。元茶税、仿照宋代实行专卖。

顺帝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对醋和酒进行征税。元代对山林川泽的出产课税,叫做常课,如金、银、铜、铁、竹、木等。一般税率为三十取一,以后增至二十取一。还有对指定地区课特定出产的,如大同路课煤炭,河间课柳等,属地方杂税。3.关税、商税和其他杂税:国境关税,大抵沿袭宋制。元初商税无定制。

世祖中统四年(1263年)对在京权势之家经商和以官银买卖的开征商税。此外,还有额外课32项目,其中属于全国各地均课的有历日、契本等7项;其余25项课于特定地区,属地方苛杂。

4.科差和力役:科差也叫差税,对户课征。中原地区征丝料、包银和俸钞;江南地区征户钞和包银。

科差之外,还有多种力役,里正、主首、弓手等相当于宋代的职役;开河、筑堤等相当于古代的徭役,还有专业性差役,如军役、匠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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